2018/1/21

(台灣)新稅方案 - 年收入40萬以下者108年起免繳所得稅


立法院於1月18日通過稅改方案

1. 營所稅稅率由17%調高為20%,但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的營利事業,採分年調整,107年度稅率為18%、108年度稅率為19%,109年度以後始按20%稅率課稅。

2. 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由9萬元提高為12萬元(有配偶者加倍扣除)

3. 薪資所得和身心障礙扣除額從12.8萬調升到20萬。

4. 綜所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,由每名子女2.5萬元大幅提高為每人12萬元。

5. 年薪40.8萬元,也就是月薪3萬以下、雙薪家庭年薪81.6萬元、雙薪4口的家庭(扶養2名5歲以下子女)年薪123.2萬元,可免納所得稅。

6. 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%。

7. 個人股利所得計稅方式按下列2種擇一擇優適用:

[方案一]
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,並按股利之8.5%計算可抵減稅額,抵減應納稅額,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,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抵稅(或退稅)。

[方案二]
股利按28%稅率分開計算稅額,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。

8. 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%調降為5%。

9. 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%調高為21%。

10. 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所稅,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。

11. 企業主要投資人營利事業階段與個人股東階段的股利稅負,最高由現行49.68%調降為42.4%,且內外資稅負差距由現行16.08%大幅降低為5.6%。

12. 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,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、相關記載、計算與罰則。

💢 備註:
1. 此新稅制法將自107年1月1日施行,108年5月民眾繳稅時將可適用新法。
2. 本內容僅供參考,實際內容以政府機構的公布內容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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